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评定条件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合格,德智体全面发展: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生活节俭,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学习成绩与综合索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所在年级专业的案必条得合奖学金参评条件的学生可自愿申请参评奖学金、参评学生根据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按比例评定等级,其中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相同的学生按其学习成绩的高低确定其先后顺序(奖学金等级不并列)。
第三章 评奖比例及金额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比例及金额:
(一)一等奖不超过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2%,奖励金額 3000元/人、学年。
(二)二等奖不超过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2000元/人、学年。
(三)三等奖不超过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7%,奖励金额1000元/人、学年。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可以同时享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并获得相应荣誉证书。获得国家助学金者,可以同时申请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定时间及程序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学年开学后第一个月内评定。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程序为:本人提交参评申请,所在年级专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各学院审核公示,学校审批公示。
第九条 各年级专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输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资格: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
(二)必修课、限选课考试有一门及以上不合格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宿舍安全卫生检查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者。
第十一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者,未发的奖学金一律不再发放。
第十二条 在受益期间若有违反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将取消所获荣誉,并从受到处理的次月起终止奖学金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别。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移通院(2018)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