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校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人能公正,也要学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然止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相关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为组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和维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将认定结果、资助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有关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二)认定工作组。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认定评议小组。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义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申请了贫图生人定的同学不能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专业或年发)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或年级)总人数的20%,平议小组人数应为单数。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因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明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元成从定工作。各学院具体的
责组织实施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承担认定主体责任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人、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败(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教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九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学校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困难档次,统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话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的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主要指建档立卡(已脱贫)家庭学生、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学生本人或父母身患疾病造成家庭负债的学生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因难的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其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主要指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父母务农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的学生、农村其他低收入和城市其他低收入家庭的学生,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校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一)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因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二)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三)家访法,主要指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因难情况。
(四)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五)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六)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七)量化评估法,主要指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可以根据生涨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八)民主评议法,主要指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网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因难胖体采取不同的认定方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同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对在当学年因突发特殊用难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进行临时申请困难生认定,及时解决学生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学院认定、学校审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七个环节。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各学院要通过年级会、班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发放《重庆移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个人申请。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程序线下和线上结合进行。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安照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如实填报《重庆移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写家庭情况,进行线上困难生认定申请。学生本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矢疗单据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等。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民主评议。在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的组织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根据学生特点及实际情况采用有效方式逐一核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资格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结合其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民主评议形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名单,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进行公示。
(四)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参照学生每月生活消费状况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并在本学院内部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要杜绝信息泄露。
(五)学校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报送的认定名单及申请材料,提交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结果公示。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审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撤除。
(七)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名单、公示信息及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等资料按班级(专业或年级)整理装订,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异议处理机制,如师生等对认定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在收到质疑材料后,应在3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师生等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回复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认真进行现核实,并在3日内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情况不属实,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临时申请因难生认定程序流程:学生及时提交(重庆移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议,并在本学院内部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2日;公示如无异议,上报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经学校认定程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移通励志奖学金、全额资助国际交流等资助项目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受上述顶目资助资格。
第十八条 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图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各学院要做好登记,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后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九条 各学院须将申请、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的具体时间、程序、渠道等宣传到每个学生,同时应切实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和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以便学校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核实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全额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移通学院[2017]94号)同时废止。